供(甲) 方: *****(彩石金属瓦生产厂家)
需(乙)方: ******(彩石金属瓦瓦采购方) 合同编号:BTW141018
签约时间:2014/10/18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合作、平等、互利之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产品、规格、数量等
品名 | 数量(张) | 单价(人民币不开票价/张) | 合计(人民币) |
彩石金属瓦(圆弧瓦灰色) | 315张(150平) | 27.5元/张(经协商调整为25元/张) | ¥7875 |
脊瓦 | 6片(2米左右一片) | 25元/片 | ¥150 |
山墙板 | 8根 | 25元/根 | ¥200 |
檐口板 | 15根 | 25元/根 | ¥375 |
合计:¥8600 | 人民币:捌仟陆佰元整 | ||
二、上述列表中单价为芜湖博天工厂交货价,双方交货时对货物数量予以清点(按实际数量计算)。甲方根据实际数量向乙方出具专用发票。乙方在发货前给甲方指定账户转入人民币一千元作为生产定金,余款在乙方收到货物验收无质量问题时交予甲方。
三、交提货方式及期限:供方于合同签订后10天内交货,发货地址:安徽省宁国市恩龙世界木屋村。
四、验收
1、需方如对产品质量上有异议、应在提货之日起60天内向供方提供书面材料、并立即停止使用,保持货物的原形,供方承担由于货物质量问题所造成的连带责任;
2、数量异议请在收货后且在拆包装当场向供方书面传真提出。
五、违约责任: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履行或推迟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
六、解决争议方法:如供需双方发生争执,协商不成则向起诉方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持一份,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合同保密
买卖双方、其雇员、代理人、代表或顾问应视本合同及其任何补充协议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作为商业机密,不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公开。否则,违约方应对此给相对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进行双倍赔偿。本协议终止后本条款仍然适用,不受时间限制。
九、商业操守约定:合作期内,需方不可与供方任何人员发生金钱往来,亦不可与供方人员有正常工作以外的利益接触。如需方有依据的发现供方违约,需方可不经供方认可暂扣未付之款,待司法机构处理结束后再另行协商。
供(甲)方:(章)****(彩石金属瓦供应方单位) 需(乙)方:(章)****(彩石金属瓦采购方单位)
地址:****(彩石金属瓦供应方单位) 地址: ****(彩石金属瓦采购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彩石金属瓦供应方单位) 法定代表人:****(彩石金属瓦采购方代表)
电话: 电话:
国内销售负责人:胡经理15757101592,2014年报价,仅供参考,欢迎询价